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能不能生兒育女,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不能將責任都只歸咎於一方。但在高雄市有一對夫妻,2人舉辦婚宴後,男方要求女方簽下「2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契約,雙方為此鬧翻分居,男方要求女方賠償結婚費用和精神撫慰金共483萬;但法院認為契約有違善良風俗,判決男方敗訴、女方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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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高雄市這名蕭姓男子,他在2011年7月,透過友人介紹與一名陳姓女子認識,隔月2人就論及婚嫁,並在10月舉行婚禮,從認識的結婚僅僅3個月。蕭男指控陳女詐財,包括結婚用品、禮金和贈與的金飾等共283萬元,並拒辦結婚登記,同居不到半年就離家。
蕭男還指控陳女在臉書與網友親暱互動,甚至還有和別的男子親密合照,臉書狀態也還是「單身」,認為是對方擺明騙婚,因此向她求償483萬元。但陳女反駁蕭男說法,還稱說蕭男婚前逼她簽協議,若是2年內沒有生孩子,就得無條件離婚;此外她收了200多萬聘金和金飾,也都支付結婚費用,甚至金飾和家具都還在蕭男家中,對方根本無權向她索討,未辦理結婚登記也非自己造成。
最高法院審理後,依據相關親友的證詞,認定陳女並未拒絕和蕭男辦理結婚登記,而是蕭男先要求簽署這項協議再辦理結婚,但這協議內容已經違反善良風俗,責任不得歸咎於女方,因此判決男方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