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針對民眾到警政署要求「將警察缺額補足」、「實質工時降至每週60小時以下」、「檢討勤務班表」、「取消大輪番」及「提案修正工會法第4條納入警察團結權」等訴求,警政署表示,警政改革正持續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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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表示,為加速派補警力,署已積極採取雙管齊下之策進作為,首先在提高容訓量方面,104年警專招考行政警察科1700人,加上保一、保四、保五總隊訓練一般四等警察特考班2170人,總共招考3870人。另經研議再增加容訓量,105年起每年最大容訓量可達4,210人。其次,續辦理5年基層警力招訓之規劃,自105年起,每年以最大容訓量4210人為基準,規劃105至109年基層警力招訓,預估可招訓2萬1050人,至109年可將基層警力缺額降至3000人左右。
對於有關「實質工時降至每週60小時以下」訴求,警政署於102年5月6日函發修正員警每日服勤以8至10小時為原則;如編排10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則由分局長(或專屬勤務之大隊長、隊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同仁意見,並依據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上限,並陳報上級機關列管。因此,每週扣除輪休2日後,實際工時最高上限已降至60小時以下。
另有關「檢討勤務班表」之訴求,為使勤務編排更為人性化,各警察機關應確實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第1項:「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等規定編排勤務,以保障員警身心健康,避免發生勞逸不均及過勞等情形。
最後有關「取消大輪番」訴求,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第2項:「…勤務分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為兼顧治安維護及員警工作辛勞,警政署已明定嚴禁3段式(含以上)勤務編排方式,但目前警力不足,且各勤務單位轄區特性、治安狀況不同,由各勤務機關主管決定1段式或2段式勤務編排方式,以有效運用警力維護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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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案修正工會法第4條納入警察團結權」訴求,依司法院大法官歷次解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勞工與雇主為「私法上勞雇關係」,兩者顯有不同,各自形成一套完整之人事法制體系;基於上述理由,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成「公務人員協會」,並非成立工會。因警察人員是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所以,應視「內政部」或「各該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與否,方可依規定申請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