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和吳姓女友陸續完成提親、訂婚和結婚喜宴後,才剛打算辦理結婚登記,女方發現未婚夫和其他女子曖昧交往,甚至連邀約蜜月旅行都拒絕,認為感情被欺騙氣得搬離住處;男方反駁,沒劈腿也沒冷落對方,雙方對簿公堂,男方求償聘金、婚宴等支出,高等法院判決定讞,女方必須賠償男方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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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吳姓女子在訂婚這一天,雙手端盤子對長輩奉茶,氣氛歡樂笑得好開心,婆婆媽媽坐椅子一字排開,除了媒人,還有林姓男方家親友,隔沒多久,雙方舉行結婚喜宴,拍合照時吳姓女子右手捧著婚禮小物,左手勾著另一半,看起來很甜蜜,但才不到兩個月感情卻變了調,吳女搬離住處變成落跑新娘。
律師林瓊嘉指出,「沒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登記,即使有結婚有宴客的儀式,仍然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住彰化的林姓男子2012年10月到吳姓女友家提親,隔年3月舉辦訂婚及結婚喜宴,吳姓女子搬到男方家同居,原本預訂5月1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同年4月底,吳女無預警搬離住處,生活用品全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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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兩度登門拜託遭拒絕,氣得提告訴,包括聘金36萬元、價值10萬元的半頭豬,還有3萬多元紅包錢、精神求償50萬元,零零總總達到18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女方必須賠償男方66萬4300元。
林瓊嘉表示,「依照民法的規定,因為訂婚所做的贈與是可以請求返還的,所以他們在訂婚時所送的聘禮,都可以請求對方來歸還。」
法官審理這一起案件,認為兩人合意解除婚約,就是因為雙方對彼此都不滿,吳姓女子向法官說,男方劈腿搞曖昧,根本無意結婚,還拒絕一起蜜月旅行;男方反駁沒劈腿,也沒有冷落對方。法官認為女方66萬元賠償金額屬於訂婚贈與和財物必須返還,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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