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司法互助 陸擴大承認我民事判決至調解書

▲總統馬英九(中)、陸委會主委夏立言(右)、法務部長羅瑩雪4月24日共同出席《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成果展開幕式。(圖/資料照,記者楊佳穎攝)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最高法院30日頒布《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和《認可和執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明訂自1日起擴大承認台灣民事判決與仲裁,民事判決書、和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律認可,另包含經台灣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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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岸早在2012年就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第三章明確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但定義模糊且沒有統一解釋,大陸各地法院對台灣民事判決認可見解不同,因此大陸最高法院30日統一解釋各地法院的法律見解。

《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拓寬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範圍至和解書和調解書;《認可和執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定》則增加若大陸法院不認可後的救濟途徑。預料此一司法解釋,對在台訴訟之大陸台商或在台陸企皆有相當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