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鶯歌區一間超商的江姓女工讀生,打工才11天就遇到詐騙集團,被騙走8萬多元。超商以江姓員工失職求償,但她喊冤認為超商卸責、沒有善盡宣導跟監督,法官認為雙方有僱傭關係,起訴法條不應依侵權行為而是屬於民法債務不履行,判超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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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櫃台結帳店員一手收錢一手交貨,卻有工讀生碰上假主管真詐騙,被A走8萬多元。去年9月,一名江姓女員工接到自稱總公司員工來電通報「有高層要來店裡評比」,並透露評分內容,為取信被害人,還提供值班員訊息,之後一步步教導更換i-bon紙和影印紙等專業術語,接著引導被害店員操作購買點數,一來一往總共騙走8萬360元。
「不清楚喔,我們都不清楚喔(記者:你們認識這位女員工嗎?),不認識。」對於同事被騙,其他員工低調不願多談,總公司認為被害女員工有參加公司的防詐訓練課程,店經理也會在門市會議或公佈欄叮嚀,因此損失應該由工讀生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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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江女喊冤說,課程內容沒提到如何防範詐騙集團,她沒看過也沒簽名,是超商卸責。「你們一般在買點數有沒有正常的SOP?(超商員工:有,我們都有正常的SOP),SOP是怎麼樣(超商員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總公司表示會不定時內部宣導,這起案例是加盟主和店員之間的雇傭關係,尊重司法不便評論。
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審理認為,起訴法條依照侵權行為應該要有加害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有故意或過失等,屬於違法行為的一種,基於雙方有僱傭關係,契約規範受雇者沒善盡注意義務,應屬於民法的債務不履行,判超商敗訴,工讀生免賠,全案可上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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