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政策篇/執政後向原住民族道歉 承諾推動自治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提出「原住民族政策主張」,當選後將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資料照/翻攝自蔡英文粉絲專頁,下同)

記者張語羚/台北報導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8月起拋出系列政策,第一個公布的是原住民族政策,選定8月1日「原住民族日」,蔡英文說,這個日子具有特殊意義,是了紀念數次修憲,先是「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接著「原住民」改成「原住民族」,民進黨執政的2005年,將這一天訂為「原住民族日」,並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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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強調,民進黨一直以來都和原運站在一起,任何原運的重要時刻,都沒有缺席;她的原住民族政策,也會延續民進黨長期以來一貫的理念,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標準,重視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

因此,從此角度出發,蔡英文說,未來若民進黨重新執政,首先要以總統的身分,代表整個政府,為過去400多年來原住民族所遭遇的剝削,向原住民族正式道歉。

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推動了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5個原住民族的正名。蔡英文宣示,下一個階段的目標,就是在重新執政以後,立刻逐步推動穩健、而且實質的原住民族自治。

蔡英文認為,原住民族自治應該要有幾個重要元素,第一,必須享有明確的空間範圍、土地權利,以及固定財源;第二,自治政府的架構,要與原住民族對等、充分協商後才產生;第三,賦予部落「公法人」的地位,讓部落成為法律上的實體,持續累積、強化自治的經驗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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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說,當原住民自治法完成立法,部落就可以組成自治籌備團體,和政府展開協商,依照法定程序逐步推動自治;她認為,可以優先選擇比較具備自治條件的部落,率先進行,創造一、兩個成功的個案,成為自治的示範和起點。


【2016總統大選蔡英文原住民族政策主張】

壹、背景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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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是臺灣原來的主人

回顧臺灣近幾百年來的歷史,原住民族一直是被當作客體看待,而客體意味著是被描述、被決定及被宰制的對象。臺灣原住民族最初是作為被發現的客體出現在歷史舞臺上,之後逐漸成為被侵略的客體。一直到今天,原住民族淪為被保護的客體,導致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長期處於劣勢地位。

臺灣原住民族是這塊土地與沿海的原始擁有者,享有獨特的文化、語言、社會與政治制度。當漢民族及其他族群陸續抵達臺灣之前,原住民族已在這塊土地上奮鬥數千年,原住民族先於國家而存在的主權、人權與自由,應獲得尊重與承認。尤其對於原住民族中弱小的族群,更應特別予以保障並促進其發展。

二、本黨政策理念:接軌國際,保障原權

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下稱《宣言》)是最全面闡明原住民族權利的國際法律文書,應當成為範定原住民族個人和集體權利的關鍵出發點。《宣言》在多項條款中規定,原住民族可以根據自身的期望和需求實現發展的權利,並與其他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建立聯繫。民主進步黨鄭重承諾:尊重並承認《宣言》的各項規定,制定國家發展戰略為實施《宣言》採取具體的法律、政策和其他措施;另在制定相關法律、政策和其他措施時也必須納入《宣言》的精神。

在歷史上因統治者壓迫,和自己的土地、傳統領域和自然資源被剝奪等原因,原住民族長期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導致其無法按自己的需求和利益行使其發展權。雖然《宣言》對原住民族的權利做了明確界定,在發展方面,原住民族幾乎都落後於非原住民族,包括所得、教育、健康、就業、住宅、清潔用水和衛生。為實現2000年9月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千年宣言》中提出的八項千年發展目標,以及將繼續推行的2015年後發展議程,有必要根據原住民族社會具體情況,擬定旨在消除不平等現象的政策框架,實現原住民族永續發展的四個支柱:經濟可行性、社會包容性、環境平衡性和文化多元。

民主進步黨自創黨以來便長期與臺灣原住民族站在同一陣線,共同爭取過許多權利。1986年《民主進步黨黨綱》即將「臺灣原住民族自治權」列為實現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的基本原則;1999年《行動綱領》提出「設置臺灣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等自主權,原住民族的權益應立法保障」。2000年至2008年本黨中央執政期間,更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敬老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以及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等攸關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重大法律。而上述政策主張與各項法律立法宗旨也成為2008年、2012年總統大選本黨候選人原住民族政策的基調。

貳、政策目標

一、肯認原住民族固有主權,落實民族自治。

二、創造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產經政策環境,促進其經濟發展。

三、消除對原住民族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增進社會包容。

四、劃設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維護環境生態平衡。

五、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與媒體權,追求文化多元。

參、具體主張

基於尊重原住民族為臺灣的原來主人地位,以及為達成保障民族權利的目標,我們提出以下政策主張:

一、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積極實現轉型正義

為實現社會正義、司法正義、歷史正義、土地正義和分配正義等轉型正義,由國家設置調查和解委員會,對歷代統治者所掌控而加諸原住民族的國家暴力歷史進行再梳理與詮釋、發掘真相,藉以釋放被壓抑與噤聲的歷史記憶,建立具各族群共識的「共享歷史」,達致「真相追尋」、「族群承認」,以及「國民和解」的目的;並對原住民族因而流失的土地、語言、文化、征戰傷亡等給予適當賠償;任何調查結果產生前,由總統代表政府為四百多年來原住民族所遭遇的剝削,向原住民族道歉。

二、肯認原住民族主權,憲法專章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原住民族是臺灣原來的主人,先於清帝國、日本國、中華民國國家及《中華民國憲法》存在。國家應肯認原住民族主權,並積極實現《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於憲法制定或修正時以專章保障原住民族自決權、自治權、傳統領域土地權及自然資源權、生存權、發展權、語言和文化權、健康權、社會權、生態環境權,以恢復原住民族的權利與尊嚴。

三、承認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各民族自治團體及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自治區政府享有完整自主和自治權限及可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自治發展基金,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籌備及發展;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依相關法律移由自治區政府管理。

四、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

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原住民族過去被奪取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無法歸還、或無法提供相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作為交換,或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之生態保育政策使原住民族土地利用遭受限制時,給予原住民族適當的補償。

國土計畫下尊重原住民族慣俗劃設符合國家保育及民族人文生活之特定區域計畫,相關各類區域計畫及其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必須經自治政府、部落同意。特定區域計畫內,除有安全堪虞情事或違法濫建,且取得原住民族事前知情同意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打造非核家園,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排除設於原住民族土地內。

五、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

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獎勵私立學校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政府採購保障及促進原住民就業。並保護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及基於文化的經濟機會和活動,獎勵部落透過內部治理機制建立文化經濟自治體,發展地方文創與生態旅遊等產業模式,恢復部落分享互助經濟,邁向部落祥和社會。

採取金融政策手段,協助發展原住民族各項產業及事業。活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建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融資貸款及微型保險機制。設置「原住民族互助銀行」與信託基金系統,建立屬於原住民族產業的創新育成機制,結合理財規劃與區域產業政策,藉以支持青年創業與中小企業發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工藝及創意產業等多元、自主的產業創新。

六、建立原住民族教育體制,維護教育、文化與媒體權

原住民族有權參與確定和擬訂對其有直接影響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措施。全面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打造完整、實用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和機構;中央、地方教育機關在各教育階段納入原住民族的世界觀、文化、語言和傳統知識學習課程;擴大原住民學生進入各級學校之外加名額,並提高國家預算對原住民族就讀各級學校學雜費及生活費的補助。

落實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和非物質遺產權利,以及促進原住民族的文化表現形式。賦予各族語「國家語言」地位,充實原住民族學生族語、文化教材,建立專任族語教師制度並提高其待遇。賦予文化園區管理局統轄各部落文化館及部落藝術人才培力及展演的法源,使其運作深入部落且更具效率及彈性,並成立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培育專業樂舞編導及技藝人才。

維護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近用權,原住民族電視納入無線數位必載頻道,保障族人收視權益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編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充裕的經費並營造超越黨派、獨立自主的原住民族傳播媒體環境,維護族群主體性。

七、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消弭福利與醫療照護的不均等

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之間的健康條件差距,政府應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和原住民族部落(社區)的健康照護體系等設施的投入,提升健保納保率,並提高原住民族人接近保健服務的機會;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依據「因族因地制宜」及「在地化」的原則,協助原住民各族參與訂定符合文化及區域需求的健康服務計畫;挹注預算由部落推動兒童照顧、長期照顧、家庭支持等在地化的福利服務;優先培育原住民族醫療、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專業人才,並持續培養具原住民族文化能力及敏銳度的公費醫師、護理師、藥師及醫事技術人員,優先配駐於原住民族地區;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復振。

八、強化都市原住民與原鄉間的支持網絡,創造其公平發展機會

規劃都市原住民族自治架構,擴大政治參與機會;增進都市原住民族社會資本,建立城鄉產業連結,促進就業機會,協助經濟發展;保障都市原住民族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並避免與其民族語言、文化造成脫節;維護和加強都市原住民族青年與其土地、水域和自然資源的獨特精神聯繫的權利;除繼續採取住宅補貼政策外,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增列「地方政府興建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專案貸款」,保障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營造都市部落共同體。

九、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歸還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

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肯認平埔族群之歷史地位,積極制定歸還平埔族群原住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之政策與法律,並加速腳步搶救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配合原住民族人口成長比例同步增加政府原住民族相關預算,以調和族際關係,並促進各族群間的共生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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