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35歲的蔡姓竹科工程師2012年清明節期間,在永靖鄉公所鄉內的一處臨時金爐坑燒紙錢時,不慎從一旁的土堆滑落坑中,造成全身6成燒傷,向公所提出國賠1千多萬,包含醫藥費與精神撫慰,最近台中高分院判決,「鄉公所雖有疏失,但蔡姓工程師也有7成責任,鄉公所只需賠18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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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每年清明節期間,鄉公所都會設置「臨時金爐」坑,供民眾方便燒紙錢,蔡姓工程師到這邊燒紙錢的時候,不慎滑落坑中,身體一半面積兩到三度灼傷,尤其是四肢燒傷非常嚴重,他自行爬出就醫,事後申請國賠,先遭彰化地院駁回,原因是法官認為,「蔡姓工程師是自己爬上土推,到沒有設置圍籬的地方『自行招致』。」
不過蔡男不服判決,「當時鄉公所設的臨時坑沒有完全隔離,也沒警告標誌,當時人太多,我只好站在沒有圍籬的地方,才會因為土石滑動跌下去。」後來台中高分院改判,鄉公所須賠186萬,二審法官認為,「鄉公所只圍三面圍籬有疏失,不過工程師自行爬到土堆上,要付7成責任。」全案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