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71歲的一名黃姓退休法官,在多年前因為不斷外遇,而與妻子簽立協議書,内文中承諾如果他與異性「到不正當場所」或有「不當行為」,就願意賠償妻子1000萬元。沒想到黃男在今年6月再度被妻子捉姦在床,當妻子拿著協議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黃男的財產時,卻被法院認定因内容定義不明確,駁回申請。
黃姓退休法官在11年前退休後轉任律師,根據判決書的內容,黃男從以前就經常外遇,有次出軌再度被妻子「抓包」,才和妻子簽訂了協議書,其中一項規定是「甲、乙方願意自律,保證日後絕不與配偶以外之任何異性涉及不正當場所(例如有異性陪侍之飯店、酒家、賓館、酒廊、KTV 、PUB 、汽車旅館等),或有逾越男女正常友誼之不當行為及性行為。如有證據證明並查明屬實者,應賠償他方新台幣1000萬元。如有社交需要,必須與其他異性往來,應事先告知他方」。同時協議書第6 條第2 項另約定:「甲方(黃男)違反協議書第11條規定時,願賠償乙方(即黃妻)新台幣1000萬元整,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兩人當時將這份協議書拿去公證,黃妻才同意和解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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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今年6月,黃男帶一名50歲的女性到摩鐵開房間,再度被妻子抓包,黃妻當時立即向派出所報案,並由員警陪同前往「捉姦」,將兩人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但退休法官和王女堅稱商談相關法律問題,否認「辦事」。黃妻認為報案已構成兩人協議書上所規定的「強制執行要件」,因此向高雄地院申請強制執行黃男財產。
但高雄地院認為,協議書內容上所寫的「不正當場所」、「逾越男女正常友誼之不當行為及性行為」、「如有社交需要、必須與其他異性往來」等規定,內容定義並不明確,無法認定黃男違反協議內容,因此駁回聲請。
黃妻不服而上訴到高等法院,高院民事執行處認為地院裁定並無不當,因此駁回黃妻的抗告申請,維持原裁定,不會強制執行黃男須賠償1000萬的協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