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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公布「學生輔導法」後,16日公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規定學生輔導資料保存十年後,學校應定期銷毀,避免學生永久被貼上標籤。此外,也將增加專任輔導教師,教育部指出,各學校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專業輔導人員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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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訂定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在學或畢業後,學生輔導資料以書面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十年,資料包含學生個資、隱私與疾病紀錄,可以提供下一階段學校方便查詢,確保輔導可以銜接,但十年後學校就要銷毀,避免學生永久被貼上標籤。
過去學生輔導資料,因有「九年國教」國小升國中的輔導資料會有銜接,但高中職、大專沒有,輔導老師要從頭瞭解學生,發生問題才向原學校調資料,不利於輔導工作。
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學校必須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國小24班以下設1人,25-48班設2人,以此類推,國中15班以下設1人,16-30班設2人,高中職則是12班以下設1人,13-24班設2人,且規定學校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