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遠通電收(FETC)及交通部從今年6月起提供因「電子收費」所蒐集的行車資料開放下載,9月起更開放任何人可下載較敏感的行駛路徑資料(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料庫」:https://tisvcloud.freeway.gov.tw/)。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遠通及政府沒有提出挪用ETC用戶及非用戶的個人資料作「目的外使用」的法源依據;除此之外,政府無法確保全球各地的下載者,都不會濫用這些資料進行與其他個資的比對、間接識別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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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聯盟何明諠表示,目前釋出的路徑資料集,雖然已經刪除車牌資料,但資料內含精確的各車用路起訖時間與地點,在車流較少的時段,仍有可能配合其他資訊識別出特定車輛的行車路徑;對於這些風險,目前都沒有明確機制進行評估與控管。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邱文聰則表示,ETC尚未上路時,用路人不需要給出任何個人資料即可順利上路,公路法及徵收通行費的相關規定,也都未提及高公局可以取得個人資料;ETC可以取得個資,都只是倚賴遠通與用戶間簽訂的使用契約,高公局取得個資依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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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務部在104年解釋「若為公共利益進行統計或研究目的外使用個資時,只要在最後發表時「去識別化」即可」;邱文聰則認為,任何人只要以統計或學術名義,就可以任意取得、接觸「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資,這樣的做法無疑是大開了個資保護的倒車,對個資法的錯誤解釋將讓個資保護雪上加霜。
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開放資料」要開放的應該是政府的資料,像是先前反課綱爭議該提供的委員名單、會議紀錄,不是人民個資。她要求法務部必須要把自己發出的「函釋」說清楚,釐清資料蒐集者的法定義務;高公局及國發會也必須說明,「ETC資料從取得到「去識別」及「公開」在網路平台上的過程」,「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資料會經過哪些單位?」、「適用的法律條款為何?」以及「誰來稽查這些過程是否有違法?」她認為在沒有建構好安全網及建立制度的情況底下,不該輕易讓開放資料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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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交通部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Open Data是目前國際的趨勢,也是有許多民間團體向政府要求開放,但當然應該以個資保護為先,交通部目前公開的資料都已經有經過去識別化,當然很難保證每個使用資料的人不會惡意使用,至於上述的顧慮,也會研議調整。
另外,吳木富特別說明,根據遠通與高公局的BOT契約,遠通是「受託行使公權力」,充其量是徵收通路費的「收費小弟」,收取個人資料的行為視同公務員,而這些資料本來就會用以建構智慧公路的相關交通管理政策,無違反個資法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在2010年通過後,越來越多政府部門利用個資法第16條的條文,帶頭鑽法律漏洞,一再免除「告知同意」或「立法授權」的步驟,逕自將人民個資作為「開放資料」,供全球的網路使用者作各種利用,但這樣的「開放」根本無法確保使用者的「目的」為何,也無法確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利用這些資料所衍生的商業利益又將如何回饋國人,亦無任何規範,更將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及資訊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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