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精神,成為我國首部保護海底寶藏的法律,對於非法發掘水下資產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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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台灣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私有或外國船舶、航空器外,均屬國有,海底場址、船舶、人類遺骸、器物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均屬水下文化資產,水下主管機關文化部可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內容和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
另一方面,該法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未來進行水域開發前,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若任何人利用水域進行漁捕、鋪設海底電纜或進行海洋科研調查活動時,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須立即停止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通告主管機關,保障水下文化資產。
文化部表示,經調查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無專法可遵循,不僅會造成水下文資流失,若外國團體在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也無法規範。水下文資保存法正式施行後,將成為保護水下文資主要依據。
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及國際合作事務,要求文化部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提出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陸委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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