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送120元的禮物算不算賄選?新北市瑞芳一名黃姓里長當選人被指控贈送120元的禮物行賄,儘管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曾經訂定30元的賄選門檻,但基隆地檢署卻認為這個金額不至於影響選民意願,因此不起訴;但法官認為,賄選風氣不可長,因此民事判決當選無效,形成院檢不同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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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心灰意冷,我跟法官說,我真得很累了!」對著鏡頭,瑞芳區新峰里前任里長黃連秀英滔滔不絕,去年她因為對手黃茂峻贈送120元伴手禮涉嫌行賄里民而提告,沒想到基隆地檢署認為120元不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因此刑事部分不起訴,黃連秀英不服氣,改提當選無效訴訟。
基隆地院認為,法務部曾訂定30元賄選門檻,加上賄選風氣不可長,判黃茂峻當選無效。基隆地院刑事庭長王福康表示,「在檢察官偵查中有講到,他們(選民)收了人家(黃茂峻)這個東西,不投給他會不好意思,所以顯然有動搖到人家的投票意志,所以判決他當選無效。」
黃茂峻接受《東森新聞》電訪時回應,「我都交給律師處理,(記者:會再上訴嗎?)我再跟律師研究。」得知判決結果黃茂峻也很驚訝,本案緣起新峰里一間宮廟去年10月舉辦進香活動,黃被控在選舉期間贈送120元伴手禮給80多名團員,還用大聲公拉票,最後果真以71票之差贏了黃連秀英。
如今黃茂峻被判當選無效,黃連秀英覺得法院還她一個公道,但面對前法務部長認定的30元賄選標準,現任法務部次長謝榮盛這麼說。「那30元是一個參考的價值和數目,最重要的還是檢察官,他看每個案件具體的認定。」新北市里長涉及賄選,檢院在刑事、民事罕見出現不同調,也在大選前敏感時刻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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