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公平會前年接到某電容器廠商坦承聯合議價,申請寬恕條款(窩裡反條款),9日決議將針對鋁質電容器業者日商NCC、鉭質電容器業者NEC TOKIN及美商Vishay Polytech等10家業者涉壟斷行為,處以57億9660萬元台幣罰鍰,創史上最高裁罰金額紀錄,同時也是國際上第一個作成決議處分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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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這是該會成立以來,對國際廠商罰鍰最高案件!公平會於9日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鋁質電容器業者日商Nippon Chemi-Con Corporation(下稱NCC)、香港商Hongkong Chemi-Con Limited(下稱NCC HK)、台灣佳美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NCC TW)、日商Rubycon Corporation(下稱RUBYCON)、日商ELNA Co., Ltd.(下稱ELNA)、香港商SANYO Electric (Hong Kong) Ltd.(下稱SANYO HK)、香港商Nichicon (Hong Kong) Ltd.(下稱NICHICON HK)等7家業者涉壟斷。
同時,還有鉭質電容器業者日商NEC TOKIN Corporation(下稱NEC TOKIN)、美商Vishay Polytech Co., Ltd.(下稱VISHAY POLYTEC)、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下稱MAYSUO)等3家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的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影響我國各相關電容器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會決定,對NCC處台幣18億6830萬元罰鍰、NCC HK台幣8290萬元罰鍰、NCC TW台幣2億9380萬元罰鍰、RUBYCON台幣12億4800萬元罰鍰、ELNA台幣7660萬元罰鍰、SANYO HK台幣8億4200萬元罰鍰、NICHICON HK台幣1億1130萬元罰鍰(鋁質電容器業者共被罰台幣45億2290萬元)。
另外並針對鉭質電容器業者NEC TOKIN處台幣12億1820萬元罰鍰、VISHAY POLYTEC台幣3120萬元罰鍰、MATSUO台幣2430萬元罰鍰(共罰鉭質電容器業者台幣12億7370萬元罰鍰),兩種業者共計處台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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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調查一開始,就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除約定於103年3月28日對涉案事業同步展開調查外,期間更多次透過主管機關間電話會議或電郵聯繫,掌握案情,對於事證蒐集及案件之調查,互相交換經驗與心得。
這次事件至今,國際間至少有歐盟、美、日、韓、新及中國大陸仍在進行調查或為其他程序處理中;台灣應是國際間對本案第一個作成處分的國家。
本案涉案產品包括鋁質電容器及鉭質電容器。鋁質電容器涉案業者計有NCC、NCC HK、NCC TW、RUBYCON、ELNA、SANYO HK、NICHICON HK等7家,各家業者涉案程度及參與會議時間各有不同,至少自2005年至遲至2014年1月間,在日本召開MK會議(Market Study Meeting或稱市場研究會)、CUP會議(Cost Up Meeting或稱五社會議)及香港SM會議(Hongkong Sales Manager Meeting或稱香港銷售經理人會議),或藉電子郵件、電話、聚會等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
另鉭質電容器NEC TOKIN、VISHAY POLYTEC、MATSUO等3家事業透過與鋁質電容器業者共同召開MK會議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另亦透過電子郵件、電話、聚會等雙邊聯繫交換競爭敏感資訊及討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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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質電容器主要應用於桌上型電腦、生活家電、電視遊樂器、電源供應器等較大型的電子產品,而鉭質電容器多使用於輕薄短小的電子產品,如筆記型電腦、手機、掌上型遊樂機等,台灣電子廠商對電容器的需求多仰賴涉案業者供應,縱然國內有少部分鋁質電容器廠商,規模仍遠不及日系電容器業者,且國內無鉭質電容器製造商,全數仰賴進口。
因此估計涉案業者於違法期間在台灣總銷售金額鋁質電容器達台幣500億元,鉭質電容器達台幣160億元,而鋁質電容器事業NCC、RUBYCON、NICHICON為全球前三大鋁質電容器事業,鉭質電容器業者亦具有一定市場規模,涉案事業行為對台灣市場已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影響結果。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係自100年11月23日修法引進寬恕條款。本案係適用寬恕政策作成處分之重大案件,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依「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規定,公平會必須對申請寬恕者之身分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
公平會表示,前揭涉案公司共同參與會議交換價格、產能、數量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足以影響我國鋁質電容器及鉭質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本案由於違法期間長達近10年,且於我國市場之違法利益高,又違法期間內,部分個別事業所獲商品銷售金額甚高,屬情節重大案件,依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之罰鍰予以論處。
公平會最後表示,對於取締違法行為,向不寬貸,故事業倘有涉及聯合行為,應可依循公平交易法有關寬恕政策規定,提出申請,以免除或減輕事業所受違法處分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