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15日三讀修正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將政府辦公廳舍列入獎勵範圍、規定辦理公共建設前需先邀集專家與當地民眾進行可行性評估,也規定政府對重大公共建設案的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在完工後才會給予或依照營運績效給予,避免重演高鐵爛帳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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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促參案自償性較低,主管機關雖可補貼所需的貸款利息,但不適當的補助易破壞融資誘因,引發投機行為;以高鐵為例,因本身財務規畫「體質不良」,高鐵興建過程、正式營運後都碰上多次財務危機,都依賴政府動用行政力量解危,但用的都是全民血汗錢,引來社會輿論批評。
此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便是要避免重演高鐵問題,未來政府對重大建設的補助,從「開始興建」更改為「完工營運」後才會給予,或是依照營運績效給予,並在投資契約中明訂補貼的方式與標準。投資契約也明訂需組成協調委員會,未來協調履約爭議失敗時,就可提付委員會仲裁。
此外,各級政府擔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融資保證人時,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提報縣市政府議會、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可以替建設案提供融資保證。修整案也規定,各級政府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需要先進行可行性的評估,邀集當地居民、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召開公聽會;若有不參考反對聲音或採納民間建議,應在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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