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統長基公司非自然人,無法犯罪,不能沒收犯罪所得18.5億,檢察總長不服判決提非常上訴。對此,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修正沒收的定義,將沒收範圍跨大,除了犯罪個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只要是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防蓄意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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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但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儘管一再修法,但大幅提高相關罰則,仍如同大統長基黑心油案的沒收18.5億犯罪所得遭撤銷一樣,無法處理。
因此,在大統長基黑心油案引發社會關注後,朝野黨團與法務部提案修法,立法院也在17日下午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新增「沒收」的專章,並把「沒收」修正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宣告。
增修的增修追討犯罪所得的沒收新制、增訂犯罪所得追討對象,包括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各類民間組織、協會或基金會等,沒收標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與利益、孳生利息。
而沒收的處分也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時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此修正案也將在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但在今天三讀修正後、正式施行前,其他法律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得規定,都不再適用,至於近期一審獲判無罪的頂新劣油案,如果明年新法上路前尚未終審,就可適用新制,屆時法官將可直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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