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延宕3年的「廣電三法」終於在立法院18日院會三讀通過,最核心的「無線台必載」、「放寬黨政軍持股」、「頻道分組付費」等議題全數擱置,交由下屆國會決定。超過170條法案,歷經3個多小時的二、三讀程序完成修法,明定主要時段的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50%,也明定衛星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方式,但必須在節目前後註明業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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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包含《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由於涉及無線台與有線台的商業利益,朝野決定擱置爭議條文,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NCC在半年內訂定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而關於「無線台必載」,朝野決議在有線電視全面完成數位化之前,應等待產業未來發展再行檢討修正。
《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明定,廣播電視節目中,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70%,其中於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50%。
《衛星廣播電視法》則將購物頻道入法,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的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之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10%。
同時,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但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應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業者訊息,且不得於新聞、兒童節目中置入;衛星廣播電視與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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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裁罰標準不一,為維持公平性,修法將《有廣法》與《衛廣法》相關罰則統一,違反相關規定,裁罰皆為新台幣20至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