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縣楊梅分局警員葉驥2014年攔檢通緝犯羅文昌時,因羅嫌企圖開車逃逸,他高喊「不要動」並對空鳴槍,發現嚇阻無效後對羅嫌腿部開了3槍,但對方仍負傷駕車逃逸,最後傷重不治。最高法院28日判決葉警執法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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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葉警2014年2月16日下午3點接獲線報,通緝犯羅文昌出現在新屋鄉石牌村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立刻趕到現場發現一輛車停在資源回收場前卻不見駕駛,埋伏數分鐘後發現羅嫌進入車內,他上前盤查但對方仍發動車子倒車準備離去。
葉警見狀立刻高喊「不要動」並且對空鳴槍,但羅嫌不但沒理會還繼續倒車準備逃逸,葉警只好拉開駕駛座車門朝羅嫌腿部開了3槍,子彈貫穿羅嫌下肢動靜脈血管,讓羅嫌逃離560公尺後連車帶人衝入附近稻田,最後因大量失血送醫後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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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警供稱說,因為對方加速要逃,他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槍一槍,但羅嫌依然不予理會,為了制止對方衝撞及逃逸,他才會對其腿部開槍,根本沒想到會讓對方重傷死亡。
葉警的辯護律師也強調,葉警是毫無前科,認真盡責的好警員,羅男不但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還有開車衝撞警員的紀錄,葉警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而且是依法使用警械,應無過失可言,「難道還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請求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認定,羅嫌倒車拒捕但並無衝撞或攻擊行為,然而葉男誤認倒車拒捕已危及生命,貿然開槍導致羅嫌腿部中彈重傷死亡,實屬用槍過當,因此維持一、二審見解,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