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還記得為了抵制頂新,「秒買秒退」林鳳營鮮奶的行動嗎?現在仍有許多民眾持續抵制,不過卻時常發生衝突,不過其實根據民法規定,大賣場的陳列的商品,民眾拿去結帳,就是合意行為,賣場並不能拒賣,至於退貨規定多數都很寬鬆,不過如果店家認定,消費者違反了「誠信原則」,就可以拒絕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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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上可以看到,秒退民眾和味全廠商發生衝突,「不高興也請不要阻止!」先前賣場因為退貨退到手軟,乾脆貼出售完或限購公告,各賣場也沒有公司法規定能拒賣,而據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架陳列者,視為要約。」因此沒理由不賣,律師何謹言表示,「消費者從架上拿商品,就可視為承諾行為,和店家的買賣契約成立。」
何謹言也說,「因此當消費者把商品拿下來,店家是不能阻止他購買,否則就違反雙方契約。」比較有爭議的退貨部分,各大賣場的規定不一,但都是在7至30天內憑發票和完整商品就能退,不過賣家可能會主張秒退行為是違法民法148條的「誠信原則」,「依照這規定,賣家是可以拒絕退貨的。」秒退行為再次引發道德與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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