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孟儒/採訪報導
農曆過年的腳步接近了!許多人想好春節9天連假要到哪裡玩了嘛?但有些勞工可能需要照常上班,不過該享有的權利也別忘記,或是要記得向雇主反應,才不會辛苦工作卻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以下為大家整理公務員與勞工的不同權益。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務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長表示,「 如果公務人員在假日上班的話,按規定是要有『加班費』。」加班費支付的標準則是以每小時為單位,職員方面,非主管則按月支薪俸與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付金額(主管則依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的職務,加給三項總和,除以240)。
約聘僱人員則依照月支單一薪酬除以240,為每小時支付金額;技工、工友則是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的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的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付標準。
勞工: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記者致電詢問,勞動部回應,春節期間上班,等同於是休假日上班,因此「根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該加倍發給。」至於是否有多給休假,則由雇主自行決定,這方面沒有相關規定,但是「雙倍薪水」是一定要支付。
另外像是因應2月12日(大年初五)彈性放假一日,因此公務人員1月30日(周六)調整上班,公家機關都會正常營業一日;學生則礙於當時還是寒假,因此改在2月20日(周六)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