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陸軍10軍團趙姓中將被軍校石姓同學指控與其楊姓前妻通姦,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以楊女手帕交的證詞認定趙、楊2人逾越一般社交上異性往來情節,判2人須連帶賠償石男5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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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石男、楊女於民國99年11月間經法院判決離婚,102年12月至103年2月間,楊女的好友潘女向石男透露,楊女離婚前與2名男子外遇,其中一人就是趙男,石因此提告妨害家庭,但因證據不足,北檢不起訴。
根據潘女證稱,楊女曾與趙男去花蓮兩次,「趙先生把小兵引開,她就跟趙先生去旅館,然後趙先生送她東西,她有說去花蓮機票錢是趙先生付的」、「楊說趙床上的時間比較急,所以趙會用口交方式彌補她」、「趙先生會送她東西,就是送首飾、茶葉、還有一些特產,她說首飾的部分,她認為很便宜,茶葉部分,因為趙先生是個官,楊認為茶葉是人家送趙先生、趙先生轉送給她的禮。」
另外,潘女也透露她「掩護」楊女和另一男子偷情,楊女曾對她說,該男子「泡湯前還有泡湯後都會要求有性行為,她覺得很累」。
高院法官認為,楊女與2名男子的互動有逾越通常一般男女社交互動之範疇與正常社交界線,違背基於配偶權義務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倫常,足以干擾婚姻之本質,破壞配偶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且情節重大,因此判決楊女與趙男須連帶賠償石男5萬元、楊女與另一名男子也須連帶賠償石男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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