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比酒駕撞死人判更重 惡運將處刑7年4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計程車司機姜智耀與酒後駕車的李姓軍人發生擦撞,竟以高速從後狂追,導致李男心慌撞死自行車騎士,李被最高軍事法院判刑1年10個月確定;涉嫌逼車的姜某一審判刑7個月,但二審法官認為他身為職業駕駛人,更應遵守交通規則,卻惡意跟追他人導致用路人員死亡,不只是業務過失,改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重判7年2個月徒刑。

此案發生於2008年12月2日傍晚,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計程車司機姜智耀(36歲)駕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時,與酒後駕車的職業軍人李迪祖發生擦撞,姜男火大從後緊追,沿途閃車燈、狂按喇叭,企圖逼對方停車。

雙方在路上追逐十多分鐘後,兩車已行至楊梅鎮永美路上,李男想來個大迴轉擺脫對方追逐,不料失控撞死在安全島上騎單車的劉姓民眾,姜男追到李的車旁,把李男拖下來痛扁一頓。李姓軍人因酒後開車撞死人,被最高軍事法院判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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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耀也被追究責任,成為罕見的案例。一審法官認為他有間接過失,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7個月徒刑,但高院法官認為,姜某是職業駕駛人,應當更熟知並遵守交通規則,卻涉及惡意逼車,導致用路人員死亡,不只是業務過失,而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重判7年2個月徒刑。

此外,姜男在2010年3月開車差點撞到一名高中生,僅因高中生看了他一眼,姜男即怒嗆「瞪什麼?」並出手推高中生撞路邊鐵門,還在高中生上了公車後一路開車跟追,等公車停下等紅燈時,再上車強拉高中生衣領要他下車單挑,惡行惡狀行徑被依妨害自由罪判刑6個月,不准易科罰金,兩案共應執行7年4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