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某科技公司黃姓副總的妻子經營幼稚園期間,與小她10多歲的外籍男師不倫,黃男訴請離婚,黃妻要求平分財產,新竹地院判准離婚,但認為女方須負較大責任,判她獲得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1/3,即3千6百餘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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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男於83年結婚,與妻育有1女2子,黃年所得逾千萬元,過去5年黃妻從他帳戶轉出6000多萬,表示「辦理定存」,黃男發現妻子出軌後驚覺名下根本沒有任何定存,質問時黃妻皆以「錢都在那裏呀」、「我只對法官解釋」等理由搪塞。
另外,黃妻多次出入外籍師住處,透過監視畫面顯示,2人在電梯中有摸頭髮、碰臉與手背、手臂、手指、乃至於撥弄逗弄手指及牽手等動作;黃妻停留時間最長達7小時47分鐘,並多次手牽手進出,完全無視路人眼光及議論。
102年5月某日晚間,黃妻與外籍師在幼稚園幽會,被丈夫發現後,外籍師用夾克蓋住頭跳窗戶爬牆離開學校,經丈夫質問,黃妻承認與對方關係不正常,並請丈夫不要聲張,因為「丟不起這個臉,除了死就是離婚兩條路可以走,錢、掛名的土地和學校都不要」,黃男暫時隱忍,一再為婚姻及家庭委曲求全。
法官認為,黃妻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交往分際、破壞婚姻與夫妻信任關係,判准離婚;黃男對家庭財產增加之貢獻程度比黃妻高,且黃妻對於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較重,若將1.08億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因此調整其分配額為2比1,判黃妻可獲3千6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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