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虎尾38歲的于姓男子去年3月涉嫌用瓦斯桶壓死沈姓女友,雲林地院認為,雖然辯護律師以「精神疾病發作」為由,但事後發現于有清洗血跡的痕跡,加上是在父親勸說下才打電話報警,不符合減刑條件,因此依殺人罪嫌判處1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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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男與45歲的沈姓女友都患有思覺失調症,2015年3月21日晚上酒後涉嫌用重達16公斤的瓦斯桶壓死女友,導致她左顴骨嚴重凹陷破裂,等到警方到場時遺體已出現屍斑。對此,于男辯稱,發現女友時對方已經倒地不起,是不小心撞倒瓦斯桶才會砸中她。
然而,警方在案發現場的廚房及浴室發現清洗的痕跡,加上于父供稱,兒子當時有打電話說自己用瓦斯桶打死人,想著早點報警對方或許還有救,苦心勸說才終於在22日凌晨2時許向警方報案。
雖然辯護律師以「精神疾病發作」為由請求輕判,但雲林地方法院認為,于曾有清洗血跡的動作又是在父親勸說下才報警,加上醫院鑑定無明顯證據顯示是在病發的狀況下行凶,與減刑條件不符,因此依殺人罪嫌判處14年徒刑。不過,于男認為刑期過重決定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