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條例初審闖關! 重大政策、兩岸協議需先問過新總統

▲新舊總統交接期過長引發爭議,未來將法制化。(圖/合成照)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總統交接過渡期法制化邁出第一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民進黨挾著人數優勢以5比4通過黨團版條文,不過此案還需院會三讀通過。草案規定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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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員會初審《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民進黨版本闖關成功,初審條文規定,交接條例主管機關為中選會,負責編列總統、副總統辦公室的預算,而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其中重要的項目包括,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有「與聞國政」之權,正副總統當選人得針對總統職權所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及中央行政機關主管業務,要求提供資料或做說明,並由現任總統「指定」適當機關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進行簡報;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也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

另外,為了徹底監督交接期間的人事調動,總統府與中央各行政機關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層級之人員名冊也須一併交接,若違反規定而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初審條文也規定,總統及各機關首長於交接期間,不得任用、遷調或核定公務人員、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以及公營事業與泛公股事業負責人;但若有董監事改選需要者,不在此限、軍事及外交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考試及格新進人員分發任用,也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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