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中心/台北報導
為了解決標錯價格這類網路購物消費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未來買賣雙方的交易訂單一但成立,業者須按所標價格照常出貨,倘若事後發現價格標錯,業者仍要買單,否則將依《消保法》規定處最高50萬元罰鍰,新制最快於5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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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業者標錯商品價錢,引起民眾爭相下單搶便宜,有些賣家會照常出貨,有些則會以尚未收到錢而不認訂單。依照現行網路定型化契約規範,允許「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民法》則認定買賣雙方同意,訂單就成立,假使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下單與實際扣款的時間差,恐將成為「已付款」時難以認定的爭議。
消保處在參考歐美做法後,針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消保處指出,在交易過程中,賣家要提供商品種類、數量與價格等確認機制,買家在下單、結帳後,訂單就成立,如果賣家發現標錯價格也不可反悔,否則將依《消保法》規定處3~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