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1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其中新增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曾犯暴力性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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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名稱修正,交通部也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並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草案已報行政院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指出,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或是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定的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都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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