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吃狗肉、貓肉未來最重將罰25萬!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針對吃狗肉、貓肉者,最重可處以新台幣25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並將公布姓名照片。對此,農委會表示尊重修法,認為提高罰則有嚇阻效果,符合各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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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第3條明訂犬、貓爲「寵物」,而非「經濟動物」,而後第22條第2項又增訂「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而宰殺」、第12條明訂「寵物不得宰殺或被販賣其屠體」;儘管有明文規定,販賣犬、貓的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的屠體,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但對於吃狗肉、貓肉等行為則沒有罰則,導致查緝單位查獲卻無法可罰。
王育敏舉高雄市為例,表示去年高雄有人在街頭捕捉家犬宰殺販售,還有外籍勞工用捕獸鋏誘捕流浪貓後,再割喉放血、火烤食用等;有鑑於此,高雄市議會去年底三讀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並公告實施,明令禁止吃狗、貓肉等行為,違者將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對於此次修法,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表示,近年國人動保意識高漲,食用犬貓肉案例大幅減少,「但未能杜絕,修法確實有嚇阻作用」;而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也支持修法,盼能藉此讓國內動保工作再往前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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