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宣判 呂忠吉未盡場控、安全告知責任

▲業務過失致死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呂忠吉因此只能被判4年10個月。(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八仙塵爆一審宣判,唯一被起訴的呂忠吉被判4年10個月有期徒刑,引發外界議論會不會太輕。以下是士林地方法院針對判決結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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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呂忠吉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合議庭認為,呂忠吉為企業經營者,提供有償之派對活動服務,知悉使用色粉具有引發塵爆之危險,而具有防止塵爆的義務,且其若採取適切之隔離及控管措施,即有防止塵爆發生之可能,竟未疏未注意而未採取相關防免行為造成15名被害人死亡、331名被害人受重傷以及135名被害人受傷。

而被告以一過失行為造成上開傷亡結果,同時觸犯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重傷及業務過失傷害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

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至今尚未賠償被害人,亦未提出具體可賠償計畫,參酌北健犯罪所造成之重大傷亡情形,且本件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另由被害人等429人對被告呂忠吉以及玩色公司、瑞博公司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移由本院民事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