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和英國簽署的「台英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4日生效,目前共有7名英籍人士在台服刑,未來雙方將根據此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規定,儘速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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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戴東麗4月15日在法務部簽署該協議,5月3日由英國國家罪犯管理服務署Digby Griffith司長、在英國倫敦完成異地簽署「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台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
法務部表示,該協議於103年12月間由英方提出移交受刑人草案,法務部、外交部與英國在台辦事處歷經1年多協商,105年1月就協議內容達成共識。這是繼102年11月6日簽署台德移交受刑人協議後,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二個雙邊司法合作協議。
受刑人移交制度是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同時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
至於6年前在台撞死孝子黃俊德、判刑定讞後潛逃回英國的林克穎是否因此不必來台服刑?法務部強調與英方簽署該協議不是因為林案,林必須引渡來台執行後,如果符合該協議規定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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