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戴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了15歲的少女,並進而發展成情侶關係,不過他在104年間2度帶對方去KTV、公園廁所發生關係,並拍下裸照,但後來2人分手後,他就以此為威脅籌碼,恐嚇要公開裸照,後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8個月徒刑、恐嚇部分拘役40天。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據判決書,戴男雖與女友熱戀交往,還發生2次性關係,但戀情並沒有持久,他竟在少女分手後心有不甘,先是透過臉書說裸照「用來報復你好不好」,104年6月又以Line傳送「我們要把你的照片那5張公布在妳朋友群」等訊息,氣得少女報警處理。
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戴男5個月徒刑,應執行8個月,恐嚇部分拘役40天,考量他沒有前科並取得少女原諒,予以緩刑參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並向少女支付15萬元。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