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趙姓男子2015年3月在廟會中認識一名國三少女,兩人當天即交往,陸續做愛3次,後因少女發現懷孕,慌張下向父親透露實情,少女父親怒告趙男性侵,但檢方偵辦後發現,胎兒DNA與趙男不符,孩子的父親另有其人,因為趙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仍然觸法,因此被判刑7個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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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2015年3月14日,趙男在廟會活動認識該少女,2人當天即決定交往,2天後少女隨趙男返家過夜,趙男趁機輕吻和愛撫少女,並脫去其衣褲與她發生性關係,之後又在陸續在少女住家房間做愛2次。
5月間少女發現月經遲遲未來,檢查後才發現已經懷孕,只好向父親坦白與趙男有過性行為。
少女父親怒對趙男提告,高雄地檢署偵辦後發現,胎兒DNA與趙男DNA不符,鑑定結果腹中胎兒的父親並非趙男,而是另有其人,目前檢方另案偵辦中。
由於趙男已經坦承與少女有過性行為,而事發後已賠償少女15萬元,法官認為趙男態度良好,且具有悔意,因此依照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性交罪,判刑7個月徒刑,緩刑2年,須接受4場法治教育,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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