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郭姓女子先前在旅行社工作,擔任韓國旅遊業務部長一職,月薪有9萬,不過因為常常遲到,甚至用手機遠端先打卡,讓李姓老闆不滿,錄取的第2年就遲到54次,2013年4月將人解聘,她認為自己表現良好,又多次加薪卻被解職,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最高法院認為,公司沒有勸導就解聘,判決應該要復職,並賠償333萬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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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郭姓女子在擔任部長期間,月薪9萬元,不過卻常常遲到,讓李姓部長不滿,認為他2011年、2012年間,一年就遲到54次和43次,甚至還用手機遠端打卡,因此在2013年將人解聘,引起她不滿,認為只有私下告知又沒有處罰,甚至還多次因為表現優異加薪,因此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和薪水。
一審法官認為,郭女2年就遲到78天還拿手機打卡,已經違反了勞動契約,因此判決敗訴,到二審則認為,她遲到次數雖然多,但是一次都是5至15分鐘,不算很嚴重,如果公司認為有損紀律,應該要照依勞基法,循序告知甚至處罰扣薪,判決勝訴該讓她復職,要從3年多解雇日按月支付至復職日,約333萬薪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