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擔任空姐職務長達近30年的張姓資深空姐,不滿遭公司無預警解雇,向法院提出恢復職位與薪資告訴,但台北地方法院最後判決空姐敗訴,認為她確實違反規定,影響飛航安全。只是對於所謂「影響飛安」定義,雙方解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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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了解,張姓空姐擁有29年工作資歷,飛行次數超過上千次,卻在去年1月16日突然接到公司電話要解雇她,理由是「執行勤務中的行為導致實質飛航危險」,對此張姓空姐不滿,強調公司所指她的行為,並無導致飛航立即危險的疑慮。因此聲請恢復原職務,並按月於每26日給付9萬多元薪資。
但航空公司認為,張姓空姐既然已是資深空服員,更應懂得遵守飛安規定,但張姓空姐在飛機降落期間未收好個人行李;降落期間將裝滿熱水的熱水瓶隨意放在腳邊,還赤腳採在瓶上;同時在降落期間看報紙,未採標準防撞姿勢;未做到清艙責任,只鎖廚房餐車等;旅客未完全下飛機就離開工作崗位;加上2次無故未到勤,不僅違反空中勤務守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飛安法規定」,慶幸任職期間未遇到緊急飛安狀況,也已經是對飛航安全表現漠視。
另外,張姓空姐曾在收到公司電話通知後,以電子郵件方式說明承認疏失,也依公司建議,寄了申請退休郵件,卻在10天後又突然寄信表示「按錯寄出的按鍵」撤回退休申請。
台北地方法院根據「空中勤務守則」內容整理張姓空姐違反的相關規範,包括空服員防撞姿勢、無干擾駕駛規則,以及聯邦航空規則第121、542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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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照規定,飛機起降時,空服員都必須保持防撞姿勢,也就是「兩手平放、手掌向下放在大腿上、頭向後仰、雙腳應與肩同寬踩地、繫肩帶及放低與繫緊安全帶」,如果是面對駕駛艙的座椅則是要「兩手平放、手掌向下放在大腿上、放下巴、雙腳應與肩同寬踩地、繫肩帶及放低與繫緊安全帶」。
另外必須確認機艙安全,蒐集任何水瓶或確認已被儲藏妥當,也必須確認隨身行李已被儲藏妥當,坐在活動椅上應隨時保持緊急應變警覺,下機前必須確認所有機艙門已解鎖、檢查所有座位與廁所有無乘客滯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