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大家都知道要禮讓救護車,不過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指控,去年(2015)1月間開著新車行經忠順街,等紅綠燈時,遭到救護車追撞,因此要求賠償12萬多,一審法官認為,他沒有避讓有3成責任,因此判7萬多元,不過二審法官認為,雙方碰撞後,救護車才鳴笛,因此判消防局要賠償10萬520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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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當時開著新買20天的休旅車,行經忠順街時卻遭救護車追撞,車尾遭撞毀,維修費用約12萬多,認定自己沒有疏失,因此提出告訴,台北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 救護車雖然有優先路權,但不是絕對路權,而陳男聽到救護車鳴笛卻沒有避讓,也有3成責任,因此僅判 7萬3640元維修費,雙方都不服。
消防局認為,救護車有開警笛,陳男沒有禮讓,上訴後二審法官卻認為,根據陳男車上的行車記錄器,救護車撞上轎車後,才聽到鳴笛聲,因此一開始救護車鐘姓駕駛並沒有鳴笛閃燈、也沒有減速,而陳男是在等紅燈時被撞,因此沒有責任,認定消防局需要賠償10萬5200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