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仲介賣淫案,台北地院30日一審宣判,劉判刑6個月、緩刑2年,繳公庫16萬元;集團主嫌「戴姐」戴君儀判刑2年8個月,鍾宜姿判刑1年2個月,緩刑2年,繳公庫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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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2015年劉喬安(本名劉依涵)被控透過室友鍾宜姿,「協助」戴君儀的跨國賣淫集團,介紹小模、女藝人等多人在國外陪政商富豪吃飯、性交易,地點大多在歐洲、日本、港澳等,每次交易費用1萬到30萬元都有。
檢方追查發現,戴君儀2年前就開始仲介女子跨國賣淫,至今一共涉案27次,劉喬安2次,主要負責串場、觀察環境、帶動氣氛,抽成所得與鍾宜姿均分。
戴、劉、鍾3月間對檢方起訴指控都不認罪,但5月間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時,3女改口全部認罪,目的是希望能換取法官輕判。北院日前再度開庭,3人仍全面認罪,全案改為簡式判決程序、直接進行辯論。
其中劉喬安表示,「經過這次事情,我已深刻反省,也不會再犯任何有關刑的罪刑,希望法官從輕量刑」,並願以演藝人員身分,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撥出時間做公益,希望法官給予易科罰金;戴、鍾2女也希望法官給予從輕量刑、易科罰金或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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