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Cheers雜誌第190期
文/陳業鑫 圖/一百隻熊
求職旺季又到,無論是社會新鮮人找工作、學生暑假打工兼差,或是上班族年中轉職,一定會面臨求職時的種種問題或陷阱。
最近有幾則新聞就引起社會注意,例如著名連鎖餐廳紅豆食府,因為未善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遭員工申訴,被勞動局處以數十萬元罰鍰;全聯福利中心分店則是因男性求職者的性別傾向而未予錄用,被判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樣也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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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對企業和工作者來說,在面對求職者和找工作時,有哪些細節必須留心,以免誤觸法律或個人權益受損?
拿全聯福利中心的例子來說,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是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的。換言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管轄範疇不僅涵蓋性別歧視,甚至延伸到對性別傾向的尊重,值得企業及求職者留心。
面試雇主無權詢問隱私
另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中,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有兩項經常被忽略,有必要再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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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次,雇主不得扣留求職者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至於有哪些個人資訊被視為隱私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指出,「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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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或測謊等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者背景調查等等。
在這裡提醒求職者,如果面試時,雇主當面詢問「最近是否有結婚打算?」、「是否有懷孕?」或是到餐廳應徵工讀生,雇主詢問「是否為愛滋病患者?」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歧視,求職者沒有必要回答。
一個小動作都可能家破人亡
就社會新鮮人與校園工讀生而言,最常碰到的問題是:雇主要求「留下身分證」並不只是侵犯隱私權,證件更可能被拿去當作犯罪工具,例如做為犯罪集團用來洗錢的人頭帳戶,結果讓自己不僅吃上官司,還可能變成詐欺共犯。
過往曾有案例,是一位大學生去打工時,收到手機簡訊,對方表示想買他的薪資轉帳戶,結果帳戶不僅沒收到錢,還被騙走。更慘的是,後續一連串噩夢才開始,他收到警察局傳票,必須不斷地跑警察局及地檢署跟警察與檢察官解釋。如果被起訴,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縱使不用坐牢,也可能被罰一大筆,並遭致被害人求償。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Cheers》190期】
【本文由Cheers雜誌授權報導,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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