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姓男子懷疑妻子出軌,趁妻子應酬返家後檢視轎車上的行車記錄器,赫然發現有「女子喘息聲」、「物體規則碰撞聲」,憤而對同車陳姓男子提告,求償100餘萬元;但法官僅認定有愛撫、親吻行為,光聽聲音難以認定有性交行為,判賠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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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判決指出,曾男和妻子於民國85年結婚,育有2女,妻子在某醫院擔任護理長,陳姓男子則是醫療器材業者。103年4月9日,曾妻與同事餐敘,隔天凌晨仍未返家,曾男一早拿出行車記錄器察看,竟發現老婆與陳男駕車出遊,並在車上調情、接吻及發生性行為,讓他飽受精神煎熬,甚至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不過,行車記錄器僅錄下親吻聲、女子喘息聲、物體規則碰撞聲、女子喘叫聲等,曾妻強調「我們只有表皮的,皮膚的接觸」,「我們頂多就是親一親」、「他親我的身體」,否認發生性行為;陳男同樣否認與曾妻有染,並認為行車記錄器內容經過剪輯變造。
法官認為,一般男女親吻、愛撫身體之行為時,也可能發出該類聲響,難以認定曾妻、陳男在車內發生性行為;但2人在車內親吻、愛撫身體之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曾男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判賠精神慰撫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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