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63歲的張簡姓男子去年曾向媒體投訴,自己因為貧窮欠了醫院320元的費用,沒想到院方竟然在診斷證明上註明「非常有病,無恥之徒」,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醫院及醫師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對此,高雄地院日前判決院方需賠償,但由於事發之後已公開道歉,所以不需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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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63歲的張簡姓男子2014年4月在醫院接受C型肝炎抗病毒治療,但因為失業的關係,全身上下只剩下300元,實在無法負擔320元的醫藥費,2015年4月因失眠問題再度就醫,當時因拿出千元鈔而被櫃檯人員質疑是故意積欠費用。
張簡先生同年想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於是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沒想到上頭竟然註明「非常有病,無恥之徒」8個字,讓他氣得直呼,自己沒錢又生病也不是自願的,而且診斷證明算是正式的公文,這麼做根本就是在侮辱他的人格,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不過,醫院方面表示,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只會填寫病名、醫師以及囑言3個欄位,其餘都是由電腦系統自動帶入,因此醫師並沒有侵害到張簡先生的權益,只是這段文字確實有所爭議,事發之後已多次致電道歉,也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未來也會加強院內人員的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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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非常有病,無恥之徒」這8個字形同是「無聲的當面羞辱」,確實損及張簡先生的人格,且開立診斷證明的醫師也沒有注意到,因此需負連帶責任,但考慮到院方在事發之後已公開道歉,因此不需再登報抱歉,只需如原告要求賠償新台幣「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