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1名14歲國中女生小芳(化名)於民國102年經朋友介紹,認識年長6歲的雷姓男友,交往數年後,去年首度發生性關係。雷姓男子供稱,是小芳主動勾引,脫他褲子撫摸下體,一時禁不起誘惑才發生關係,但台中地院仍判處他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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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雷男和小芳經由朋友介紹成為男女朋友,去年2月小芳翹家到男友的台中住處,兩人也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小芳坦承是自己主動,「當時我在他房間裡,主動提議想跟他發生關係。」
雖然雷男一開始曾說「這樣好嗎?」但小芳指出,自己持續表示想發生性關係,並幫他脫下褲子及內褲,也脫下自己的褲子,「我主動去摸他的性器官,並且幫他戴保險套,然後將他的性器官插入我的性器官,我們就發生性關係,他沒有射精。」
小芳也透露,第2次發生性關係也是自己主動,幫他脫下全身衣服,「他有將我的手撥開,我不理會他」,隨後也脫去身上衣物,再度發生性關係。同年7月警方循線找到被通報失蹤的小芳,其母怒告雷姓男子性侵。
經醫院診斷後確認,小芳的處女膜有舊傷破裂痕跡,而小芳也詳細說明兩人性交過程,表示兩次都是自己主動。但雷男辯稱,小芳處女膜破裂跟他無關,是遭到他人性侵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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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認為,雷男「年輕氣盛、血氣方剛,不知克制性衝動」,明知小芳年齡,竟還跟她發生性交行為,雖然不是以強制手段滿足性慾,但仍影響女方正確性觀念之發展,造成女方家庭困擾。最後判處雷男有期徒刑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