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簡姓男子經友人介紹,認識了15歲的小玲(化名),並進而交往後在住處與她3度發生校關係,事後被女方母親提告性侵,原本一審雙方達成和解,僅被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但高等法院認為,他是明知故犯,嚴重傷害小玲身心健全,加重改判為10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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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高等法院認為,簡男案發時已成年,而且他曾因傷害致死罪被判4年半徒刑,經假釋後出獄,但仍明知王女年僅15歲,依法不得與她性交,卻執意與她發生3次性關係,惡性不輕,因此加重改判他為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