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2013年與楊姓女子到汽車旅館,相約半套性交易,結果被陳妻逮到,為求獲得諒解,簽下3千萬元的和解書。兩人事後卻因為繳不出錢被依妨礙家庭起訴。台北地院認為,陳妻當初提告又撤告,而且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已經放置數月才化驗,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判決楊女無罪、陳男部分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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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表示,兩人在「186時尚會館」認識,只見過3到4次面,當時陳男買下她的時段帶出場,因為不勝酒力才會到汽車旅館休息,並未發生性行為。對於被控告妨礙家庭,她表示,會館是給男人取樂的地方,提起配偶很奇怪,雖然曾經聽聞陳男提起小孩是學醫的,「我不知道他有老婆。」
陳妻4年前在丈夫手機裡發現陌生女子的姓名,每一位都附有代號,為查清情況委託徵信社,得知陳男帶楊女進入汽車旅館後向派出所報案,並在旅館搜出用過的保險套及衛生紙團,一氣之下要求兩人賠償3000萬元及100萬元,不過遲遲收不到錢就向法院提告。
台北地院認為,台灣離婚率高,就算有孩子也不一定有配偶,加上取證過程並無員警陪同,保險套、衛生紙又放在同個袋子,半年後才拿出來化驗,難保不會有汙染,而且陳妻當初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告,判決楊女無罪、陳男部分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