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大僑生陳皓揚繼去年虐殺溫州街貓咪「大橘子」後,又在2日把文山區的流浪貓「斑斑」給擄走殺害。陳浩揚雖因「大橘案」被台北地檢署起訴,法院也即將開庭,但翻閱《動保法》可發現,虐殺動物最重只能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併科罰金的數目高到難以支付,否則罪犯在1年內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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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橘案」在去年底爆發,當時有不少人對台大祭出的「兩大兩小過」懲處非常不以為然,也有許多動保人士希望司法體系能夠「速審速決」,避免陳皓揚逃回澳門,也避免更多流浪貓受害。不過在「大橘案」開庭的前幾日,陳皓揚竟然又把文山區的流浪貓「斑斑」給擄走殺害,而且犯案後竟然又說出和「大橘案」類似的藉口,「失手才殺死斑斑!」對比他曾發表過要當「動保志工」的道歉聲明格外諷刺。
《動保法》第25條指出,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根據《動保法》的罰則,陳皓揚殺貓最多只會被關1年,除非併科罰金的數目高到難以支付,不然1年內他便「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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