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今年3月間,因和友人在熱炒店飲酒聚餐,結束後坐進自己的小貨車,並發動打開空調休息。不久後警方獲報前來查緝,發現他酒測值0.47,但他認為自己沒有酒駕。新北地院合議庭日前判決,徐男確實有喝酒,又坐在已經發動的小貨車駕駛座上,腳還踩著煞車踏板,屬於駕駛行為,因此判他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徐男在快炒店喝完酒,回到自己的小貨車休息,但車子違規停在路邊,隔天上午警方獲報到場取締,發現他腳踩剎車、準備駛離,因此將其攔停,測得酒測值0.47毫克。
後來徐男被判刑2個月,他提出上訴,並表示自己當天晚間酒後,回到小貨車上休息,隔天醒來後覺得悶,因此想開空調繼續休息,才會坐在車內,轉動鑰匙發動引擎,並腳踩煞車,但未起步,警方即前來取締,當時雖然有發動車子但沒有駛離的意思。
但合議庭認為,徐男一度向警方坦承自己想開車回八里的住處,後來又翻供,且他坐在引擎已發動的小貨車駕駛座,腳還踩在煞車上,已算「控制動力交通工具」,是可立即行駛車輛離去的狀態,認定他對交通安全有危害,仍維持原判決判處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