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石岡區一名15歲的郭姓國中生,4年多前騎腳踏車回家,卻不慎摔進離家20公尺前的排水溝,造成左眼失明,郭母和負責單位區公所沒有共識,因此提出國賠,歷經4年審理,最高法院判決公所要負擔8成責任,國賠376萬,「一隻眼睛都用眼罩蓋著,忍受同學的異樣眼光,眼睛也不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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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國中生2012年2月3日下午,騎腳踏車在離家不到20公尺,卻摔進區公所正施工的排水溝,全身重傷最後左眼宣告失明,讓郭母質疑,當時施工把4公尺寬的路縮減剩下3分之1,鋪蓋大鋼板卻沒有設圍籬等防護,區公所卻認只有2成責任,因此提出國賠告訴,一打就是4年,最後高院判國賠376萬。
郭姓國中生現已畢業,「不想再升學,當時一隻眼睛都用眼罩蓋著,承受同學異樣眼光。」才決定跟爸爸工作,人生大大改變。郭母則說,「能夠讓我們很安全回家,我們要的是這個而已,今天國賠贏了,這些錢能夠還我孩子眼睛好嗎?」但公所仍認為只有2成責任,「開挖不是很深。也不是一定要交通維持計畫。」最後高院維持一二審判決,認為公所沒設警告標誌和圍籬,也沒人員管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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