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李姓男子,因為不滿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談論內湖殺童案的言論,便在臉書上留言,「我去殺她幼子至親試試」。被網路警察發現後,檢察官將李男依恐嚇罪起訴,一審簡易庭判他拘役20日。李男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林欣怡並不知其留言,故不構成恐嚇,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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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台北市內湖發生震驚社會的隨機殺童案,李男在案發當天,看到新聞引述林欣怡談論殺童案的看法,說「死刑無助於問題解決」的觀點。李男對此心生不滿,便於隔天上午到臉書「柯文哲白色力量公民論壇」留言,「找出他的住家,我去殺她幼子至親試試,看她怎麼說,反正她反對執行死刑」。
宜蘭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李男這段言論,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嫌移送法辦,承辦檢方認為網路留言導致林欣怡心生畏懼,改依恐嚇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宜蘭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李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合議庭審理時,李男辯稱,只是對林欣怡的言論表達看法,並無恐嚇之意。判決書指出,經查,檢察官聲請簡易庭判決處刑前,未曾訊問過林欣怡,故林欣怡是否有閱覽過該留言,甚至因此心生畏懼,證據資料均付之闕如。
合議庭指出,於二審審理後,林欣怡才提出刑事陳述,稱她接獲法院二審傳票後才得知此案,且除了該傳票外,未曾收過相關司法文書,不知先前審理情形、結果或相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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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李男雖然有上網留言,但林欣怡並不知李男上網留言一事,且未獲通知,難以構成刑法305條之恐嚇罪;原審(簡易庭)未予詳究,遽以論罪科刑,自有違誤,全案撤銷改判,依通常程序另判決李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