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劉姓男子想要挽回女友,威脅打分手砲否則散布性愛影片,得逞一次後仍不斷騷擾女方,被依強制性交及恐嚇等罪判刑。他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已輕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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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兩人因為金錢借貸跟施暴問題分手,劉男不甘心,104年3月打電話謊稱有性愛影片,威脅以分手砲換取檔案,見面後更簽訂合約;女方擔心影片遭到公開、被親友看到,答應對方要求。他在得逞後再度以相同理由威脅,得不到回應,揚言「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九點前來」、「備份先送給妳聽,想要正檔就來找我。」
女方不堪其擾報警,開庭時指證,「害怕影片被家人看到才會與被告見面」、「我怕我不簽下不了車」、「分手了怎麼可能還想發生關係。」
劉男出庭時當面道歉獲得原諒。一審法官認為,被告對被害人情深眷戀無法自拔,為再次發生親密關係才誤觸刑罰重典,「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是情輕法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1年8月徒刑,恐嚇及強制罪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對此,劉男仍上訴,請求輕判;高院認為,已經輕判因此駁回上訴,拘役部分定讞,強制性交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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