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注意! 立院三讀 國人海外詐欺也可依刑法處罰

▲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國人在海外詐騙盛行,為遏止歪風,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也賦予台灣司法機關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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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案指出,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 1 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之期待。

她也指出,多數跨境詐欺案件已重創我國的司法形象,並讓外界有「台灣司法不願嚴打詐騙、動輒輕判縱放」、「台灣有如詐欺犯天堂」等的負面觀感,更恐讓台灣淪為培育世界詐欺犯的溫床及輸出地,實在是多數善良的台灣人民所不樂見。

因此,她提案,因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等情形,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爰將加重詐欺罪納入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國外犯罪之適用。

對此,法務部也贊同指出,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如為本國人民,其在本國領域外涉犯該罪,所犯非刑法第5條、第6條之罪,亦非刑法第 7 條所列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機關縱為受理,依法仍應為不起訴處分,將形成國際治安漏洞,若能增列,賦予司法機關得依我國刑法為處罰,也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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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說,未來若發生在海外詐騙,台灣不但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國人還是可以受到刑法處罰,這樣對於詐騙犯罪應可以有明顯的遏止作用。

根據《刑法》,未來海外詐騙只要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即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