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林姓男子5月間在瑞豐夜市對一名女子捏臀、摸下體,造成被害人心理受創,甚至不敢出門,出庭時請求法官「不要判太輕」;橋頭地院針對林男襲臀部分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觸摸隱私處部分則判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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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5月26日深夜11時,林男在瑞豐夜市見被害人獨自挑選商品,竟用手抓握女子臀部3秒,得逞後落跑;一、二十分鐘後,林男在夜市外圍臨大馬路附近再度遇見被害人,他見女子有一雙美腿,竟騎機車尾隨。
林男一直跟到女子住處大樓車道口,趁對方停車低頭拿取鑰匙之際,以手觸摸左大腿上方靠近下體部位,得逞後繼續往前騎,被害人大聲驚叫,他竟折返再度靠近,女子見狀立即往前騎,林男才騎車離去。
被害人除受到嚴重驚嚇外,心中也留下很大陰影,害怕林男再前往她的住處附近騷擾,甚至不敢出門,出庭時希望法官不要判太輕,讓林知所警惕,不要再去騷擾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