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政府為踐行兩公約並考量長期滯留在台藏人無法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致使生活陷入困頓,立法院在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修正案,放寬滯台藏人申請居留規定,總統也於11月16日公布該修正案,移民署則從1日起開始受理滯台藏人送件。
移民署表示,新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為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以下簡稱滯台藏人),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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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在考量滯台藏人散居全國各地,基於申請辦理的便利性,乃規定由其本人親自向居住地的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檢視,經審查會初步檢視符合資格者,再由移民署專勤隊通知辦理自首等後續申請專案居留事宜,移民署將本於為民服務的熱忱及同理心提供滯臺藏人相關申請居留權益告知的諮詢協助及服務。
移民署呼籲,符合於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未能強制其出國者,請自105年12月1日起儘速向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檢視。辦理初步送件所需填寫之檢視表及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可於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訊息中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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