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戴姓男子與老婆離婚後再娶,向法院聲請終止女兒和前妻收養關係,不過法官認為前妻仍然關愛女兒,小孩能獲得越多母性關愛與照顧越好,不需終止。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戴姓夫妻2009年收養女兒,不過2年後離婚,前妻到大陸工作,小孩交由父親照顧。戴男2014年再婚,由於女兒和繼母相處、適應情況良好,向法院聲請終止前妻的收養關係,並以遠在大陸及未負擔扶養費為理由,對此,前妻表示,女兒從小就由她扶養,就算工作忙也會請保母,同時負擔費用,每周都會探望,即便外派也是持續關心,新舊媽媽更可以一起照顧,不必終止。
法官調查,前妻儘管在外地工作,仍然常探望女兒,而且根據保母證詞,扶養費都是由被告支付,加上女兒對於2個媽媽並無認同上的困擾,能夠獲得越多關愛才符合孩子利益,裁定不終止。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